2019年已將近過半,7月起,有一批國際公約將正式開始生效,快來看看哪些與你有關。
2019年7月1日生效
1.MSC.148(77)決議:經修訂的接收船舶航行和氣象警報以及緊急信息的窄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的性能標準修正案
在NAVTEX性能標準中新增報警管理的接口。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客船和300總噸及以上貨船
2.MSC.306(87)決議:經修訂的增強型群呼(EGC)設備性能標準修正案
在EGC性能標準中要求可以連接INS系統后而無需再要求專用打印機,增加接口要求,該接口應至少能將收到的數據傳輸到其他航行或通信設備,同時新增報警管理的接口,所有接口應滿足IEC 61162標準。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客船和300總噸及以上貨船
3.MSC.338(91)號決議:關于消防壓縮空氣呼吸裝置的新要求
2014年7月1日或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的壓縮空氣呼吸裝置應具有聲音或視覺或其他警報裝置,以在氣缸內壓縮空氣減至不少于200升之前發出使用者發出警報。這些裝置應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后進行的首次安全設備檢驗中通過檢驗。對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交船之時應符合此等要求。關于修訂后的《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要求,見海上安全委員會MSC.339(91)號決議。IMO在MSC.1/Circ.1499做出了解釋,對于消防壓縮空氣呼吸裝置,聲音報警加傳統的壓力表(表盤一般分成紅黃綠三個區域,紅色表示警告)的方式可以認為是滿足MSC.339(91)決議要求的。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船舶
2019年9月1日生效
1.MARPOL附則VI修正案:排放控制區以及滾裝貨船和客滾船要求達到的EEDI
將第13.5.3條的“本條規定第6段所述排放控制區”修改為“NOx排放控制區”(“NOx Tier III emission control area”);對滾裝貨船和客滾船的基準線參數值作了調整,特別是對于17000DWT以上的滾裝貨船和10000DWT以上的客滾船制訂分段基準線(將其基準線設立為常值),從Phase 2 階段(2020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但請各主管機關考慮在此之前提前實施。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GT≥400的滾裝貨船和客滾船
2019年10月13日生效
1.MEPC.296 (72):壓載水公約A-1和D-3條修正案
通過本決議使BWMS 認可規則強制化。2020 年10 月28 日及以后安裝上船的BWMS 都應按照BWMS 規則認可,在此日期之前安裝上船的BWMS 可根據具體情況滿足不同的標準(MEPC.125(53) 、MEPC.174(58) 、MEPC.279(70)或者BWMS規則),同時增加了關于“安裝”(installed)的腳注,指向本屆會議通過的“關于壓載水管理方式的“安裝日期(date installed)”的統一解釋(BWM.2/Circ.66)。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船舶
2.MEPC.297(72):壓載水公約B-3條修正案
該決議納入關于D-2標準的實施日期:
1.對于曾在2014年9月8日及以后且在2017年9月8日前完成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OPP)換證檢驗的“現有船”,應在2017年9月8日及之后的首次IOPP換證檢驗時安裝BWMS。
2.對于(1)之外的現有船,應在2019年9月8日及以后的首次IOPP換證檢驗時安裝BWMS。
3.對于不適用IOPP檢驗的現有船,應在主管機關確定的時間,且不遲于2024年9月8日安裝BWMS。
4.“新船”(2017年9月8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交船時應安裝BWMS。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船舶
3.MEPC.298(72):壓載水公約B-3條修正案中日期的確定
對B-3條中“換證檢驗”的澄清,系指IOPP換證檢驗。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船舶
4.MEPC.299(72):壓載水公約E-1和E-5條修正案
附加檢驗的證書簽署要求,“年檢”修訂為“年檢或中間檢驗”及刪除附加檢驗證書未簽署則失效的規定。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GT≥400的船舶
5.MEPC.300(72):BWMS認可規則
規則明確規定: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按MEPC.174(58)決議認可的BWMS可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裝上船;“安裝”(installed)系指BWMS交付船舶合同日期,若無合同日期則指BWMS實際交付船舶日期;現行IMO文件中所有指向的“G8導則”和“2016年G8導則”均應視為指向“BWMS認可規則”;當BWMS認可規則生效時廢除MEPC.279(70)決議;按照MEPC.279(70)決議(2016年G8導則)認可的BWMS應視為符合BWMS規則要求(放到正文第1.13條)。此外還修訂BWMS規則中對“系統設計限制”(SDL)的定義,刪除規則附件第2.57.12.1段,修訂了個別術語。
船舶適用范圍:所有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