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國家級船員評估中心示范引領和服務船員作用,便利船員考試和證書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海船船員適任評估補考除向培訓機構所在地具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外,也可向上海海事局申請。
二、每年4月和10月各增加一期引航員適任考試補考,海港引航員補考由上海海事局組織實施,內河引航員補考由江蘇海事局組織實施。
三、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便利船員遠程學習和船上培訓的公告》(2020年第2號)中關于電子技工船上見習需填寫《船上見習記錄簿》的要求,電子技工憑6個月的水上服務資歷向任意具備相應船員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相應證書。